摘要:本文对我国当前建筑安全生产存在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并提出了解决建筑安全生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的建议。
关键词:安全生产,问题,对策
Abstract: 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current building safety production problems, to carry on the thorough analysis, and proposes the construction safety production the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management advice.
Key words: the safety in production, problems, countermeasures
中图分类号:P624.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前言:企业经营管理的目的在于提高经济效益,提高经济效益的前提就必须做到安全生产。为达到经济和社会效益双盈的目的,完善工程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的运作质量,是施工企业生存和发展不变的主题。安全生产和管理是施工企业管理的重点,而在明确质量安全事故责任制的基础下,做好施工安全细化管理就成了安全生产的重中之重。
1、安全生产管理的概述
安全生产实现了“以人为本,关爱生命”的思想,符合马克思主义哲学关于人是生产力中起决定性作用因素的科学论断。随着建筑业的不断发展,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地位不断提高,人的生命价值也越来越受到重视。关心和维护从业人中的人身安全权利,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是实现安争生产的重要条件。现阶段在“与时俱进,持续发展”的经济建设方针指导下,安全生产符合“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安全生产是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危的头等大事,搞好安全生产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同时,安全生产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前提和重要标志,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也体现先进生产力发展水平,代表先进安全文化的前进方向。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
2、建筑安全生产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2.1 现场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足,且素质普遍较低。
现今,很多施工企业安全管理人员队伍严重不足,尤其是高素质安全管理人员。部分项目部没有配备专职安全员或一人身兼数职,且大多数安全员的业务素质普遍较低,不具备与所从事的施工安全相适应的知识、经验和能力,对施工现场缺乏应有的安全监管和预控,安全管理成了一句空话。
原因:由于国家及建筑行业长期对安全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够,导致安全管理人员地位、待遇普遍较低,很难吸引较高素质人员从事安全管理工作。现场从事安全工作的人员很多都是原先一线作业老工人或学历较低人员,他们文化素质较低,不懂电脑,基本不存在可持续学习能力,很难适应现今复杂、高难度的建筑施工技术对安全的要求。虽然有些企业培训了一些学生作为安全员,但现场并没有多少真正学校毕业的学生专职从事安全管理工作,他们大多只是挂着安全员这虚职,工作重心及精力全都放在施工技术及质量上,无人认真钻研安全技术和管理。
2.2 技术负责人安全技术素养差,不能满足当前日益复杂施工安全技术的要求。
较多现场技术负责人安全技术素质普遍较低,编制的专项方案(如模板工程、脚手架、临时用电等)大都没有可行性、针对性,只是将其他工程的相关内容七拼八凑、生搬硬造到新的工程上,驴唇不对马嘴,目的是应付安全报监,领取施工许可证,现场根本做不到以方案指导施工,而是随心所欲,任凭作业班组和特种作业人员自行其事。
原因:技术人员在成长过程中,由于长期对安全的不重视,很少系统认真学习过各类安全技术规范、规程,很多人员又未认真学习过规范、标准、可行性强的各类安全专项方案,导致编制的方案空洞、无针性强,甚至违反规范、标准。
2.3 项目经理(项目承包人)安全文明施工意识不强,安全投入不足,导致现场安全隐患丛生,文明施工较差。
原因:较多项目经理(项目承包人)普遍还存在重生产、抢工期、赶进度、轻安全现象,不能正确处理安全与质量、进度和效益之间的关系,自我管理、自检自查要求不严格,落实上级要求执行力差,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认真,对安全生产抱有侥幸心理,认为“不投入未必会出事,节省下来的就是利润”,舍不得资金投入,导致现场无专职安全员或身兼数职,安全防护设施不到位,欠帐多,安全隐患丛生,文明施工离标准、规范相差甚远。
2.4 企业未能对现场施工安全进行标准、规范和差异化管理,安全管理落后、粗放,不精细。
原因:很多施工企业缺乏既懂安全管理,又懂安全技术的高素质安全管理人才,无法对现场施工安全制订出规范、标准、差异化、精细化的管理细则和方案,也无法对企业中长期的安全生产提出详细、可行性的发展规划。
3、我国建筑业安全生产管理对策
针对以上分析提出的建筑业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可以通过以下的对策加以解决:
3.1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法》第4条第5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